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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規(guī)范網約房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務的決定

發(fā)布日期: 2024-08-06 來源: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訪問量:【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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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規(guī)范網約房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務的決定》已由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4年6月27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7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86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規(guī)范網約房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務的決定

2024年6月27日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為了規(guī)范網約房經營活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網約房經營者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務,應當遵守本決定的規(guī)定。

本決定所稱網約房,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fā)布房源、接受預定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城鄉(xiāng)居民房屋及依法依規(guī)可供居住的其他場所。已取得旅館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的網約房依照旅館業(yè)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管理。

二、網約房應當符合建筑質量安全標準和治安、消防管理規(guī)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盜、視頻監(jiān)控、身份識別設施。

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務的網約房不得放置煙(含電子煙)、酒和成人用品等不適宜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用品,不得提供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jié)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服務。

三、網約房經營者應當登記和核驗入住人員有效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入住時間、退房時間等信息,并即時通過網絡向公安機關傳輸相關信息;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務。

四、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網約房經營者應當詢問并記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九十日。

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網約房住宿時,應當有其父母、其他監(jiān)護人或者監(jiān)護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網約房經營者接待無前述人員陪同的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住宿的,應當及時與其父母、其他監(jiān)護人、近親屬或者所在學校聯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房經營者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一)發(fā)現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二)發(fā)現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

(三)接待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住宿,無法與其父母、其他監(jiān)護人、近親屬或者所在學校聯系的;

(四)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其他情形。

六、網約房入住人員應當如實報送本人以及與其共同入住未成年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并通過手機應用程序、二維碼等信息化手段完成身份實時核驗,確保人證相符;不得留宿身份信息未經登記核驗的未成年人。

七、公安機關應當指導、督促網約房經營者依照本決定的規(guī)定登記、核驗和傳輸相關信息,依法查處網約房經營者違法違規(guī)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務的行為。

八、網約房經營者未依照本決定的規(guī)定登記、核驗和傳輸相關信息,或者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網約房經營者違反本決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有權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十、本決定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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